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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
《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的特性: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医疗废物、列⼊《危险化学品⽬录》的化学品废弃物,以及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种或者⼏种危险特性的;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管理的。
废物的危害
1.破坏⽣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险废物在⾬⽔地下⽔的长期渗透、扩散作⽤下,会污染⽔体和⼟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
2.影响⼈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吸⼊、⽪肤吸收、眼接触⽽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源、⼟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危险废物的贮存
1.设置标识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分类贮存产⽣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倾倒、堆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禁⽌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将危险废物混⼊⾮危险废物中贮存。
3.贮存时间从事收集、贮存、利⽤、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危险废物常见处理⽅法
1.物理处理:通过浓缩或变化改变固体废物的结构使之成为便于运输、贮存、利⽤或处置的形态,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增稠、吸附、萃取等⽅法。
2.化学处理:采⽤化学⽅法破坏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从⽽达到⽆害化,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步处理、处置的形态。
3.⽣物处理:利⽤微⽣物分解固体废物中可降解的有机物,从⽽达到⽆害化或综合利⽤。⽣物处理⽅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兼性厌氧处理。
4.热处理:通过⾼温破坏和改变固体废物组成和结构,同时达到减容、⽆害化或综合利⽤的⽬的。其⽅法包括焚化、热解、湿式氧化以及焙烧、烧结等。
5.固化处理:采⽤固化基材将废物固定或包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主要⽤于有害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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